查看原文
其他

中国20大破产重整经典大案,基本包含了破产的各种问题和解决方案

01 破产重整具体方法

1. 普通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法院针对性沟通,依然不通过的法院行使强制批准权(谨慎手段)。

2. 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

3.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先谈一个框架性的重组方案,然后再进入重整程序,效率更高。

4. 破产主体关联公司,如果丧失财务独立性(整体运用,资金收支统一运用),可开展合并重整,在召开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裁定。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停产会影响资产价值,可考虑第三方托管。

5.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并非一定要处置现有资产,再装入新的资产,只要方案合适,即可执行。

6. 重整、重组托管可以并行,如果小额债权人数量多、清偿率低、利益受损大、对立情绪大,可设立小额债权组,提高其偿付比例。

7. 重整程序无法解决债务问题的情况下,可通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的方式解决。

8. 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重组方(可以是联合投资人),更利于债务问题的解决。公司债券本息全额受偿。

9. 清算组聘请中介机构及业务专家,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引入合适的战略投资者,保障重整计划得以实施。实施现金+应收款的选择模式,灵活处理债务问题。

10. 多家关联公司破产,可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基于体量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有完整产能及技术支撑的,可通过产业转型、招商引资模式解决,即“破产不停产,政府支持,招商引资”;

对于高度关联,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且分散的情况,可合并开会,分别表决,实行非实质合并方式处理。

11. 执行和破产的结合,更高的效率。

12. 大股东让渡股权引入战投,采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抵消债务等措施予以解决。

13. 合并重整的条件是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14. 对于不适合合并重整的项目,如果整个集团“自下而上,债务总额越来越大,偿债资源越来越少”,可确定“自下而上”的重整顺序,由子公司先完成重整,保证了下层公司通过偿还上层公司内部借款,向上输送偿债资源,解决了债务和偿债资源不匹配的问题。

15. 通过预重整模式,可提高重整成功率,加快效率。通过装入资产并转增股份用于偿还债务,能够提高债务清偿率和重整计划的接受程度。

16. 考虑整体利益,法院会审慎适用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权。特殊企业的重整,要针对性的选择投资方,非混同的企业采取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审理模式。

17. 社会问题大的重整,政府会提供更多的资源。

18. 对地方影响特别大的重整,也有利用政府资源的优势。

02 破产重整案例精选

 案例1 无外部重组方参与破产重整 —— 长航凤凰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 58.6 亿元,净资产为 -9.2 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 7000 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 1.2 亿元、营业利润约 2.24 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案例2 普通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 —— 深中华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5 亿余元。

深中华生产的自行车曾远销欧美,市场占有度和知名度较高,但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企业深陷亏损境地。

曾经亚洲最先进的全自动化自行车生产线被迫下马停产,企业靠代工生产业务和物业出租养活 187 名员工。

深中华原有的厂区经过多轮查封、冻结,无法变现和更改用途,且被出租给各个小企业用于生产,厂区存在严重的环保、安全、交通和监管隐患。

因长期亏损,深中华连续多年被深交所退市风险警示,如其不能在2013年会计年度内通过重整计划,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深中华向深圳中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深圳中院审查后于2012年10月31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批准深中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3年8月22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税款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

深圳中院在综合考察深中华的现状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针对仍存疑虑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和释法,充分阐释通过重整企业原本无法变现资产的清偿率可以获得大幅提升,通过获取股权可以分享重组收益等有利因素,取得了债权人的支持。

通过重整,实现在职职工安置 187 人,解决积欠社保问题 400 余人,债权人获得了 70% 的清偿。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确保市场主体充分进行博弈后,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适用于需要打破利益壁垒、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应当慎重适用。

深中华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历了两次表决,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批准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化处理问题,而是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的态度转化,避免了司法权对市场的干预。

 案例3 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 —— 同泰皮革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吉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将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依法拍卖,所得价款 2484 万元。

但经审查发现,截至2015年2月27日,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全省共有 29 件,标的额 2200 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全省共达 94 件,标的额 3327 万元,同泰皮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安吉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并得到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受理破产申请后,安吉法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了同泰皮革公司的全部资产。

为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的利益,对全省范围内涉同泰皮革公司执行案件进行检索,执行人员提醒外地债权人申报债权 224.3 万元。

2015年6月4日,同泰皮革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两项议案。

同月26日,安吉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

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后, 个月即审结完成,并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 22.5% 

安吉法院在执行同泰皮革公司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

执行人员还提醒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实现了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件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不仅可以迅速启动破产程序,还有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结案,化解执行难问题。

 案例4 先有庭外重组方案 —— 二重集团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自2011年起,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

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 200 亿元。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近 30 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

2015年9月11日,在银监会的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

重整计划执行中, 120 亿金融债权通过现金清偿和债转股,已得到 100% 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 25 万,其余在 2-5 年内付清。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 90% 。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

本案中,在有关部门的推动、指导下,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

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

 案例5 集团合并破产重整及第三方托管保证资产价值 —— 浙江玻璃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玻璃)成立于1994年5月,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3 年至 2005 年期间,浙江玻璃先后投资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从事玻璃生产、加工和销售,职工共计 4350 人,日熔化总量达 5150 吨。

由于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陷入债务危机。

2010 年5月3日,浙江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2009年度财务报告被香港联合交易所处以暂停交易。

鉴于浙江玻璃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作为一家尚具生产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2012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浙江玻璃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2012 年7月4日,管理人以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为由,申请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其中,审计报告结论显示: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虽然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浙江玻璃的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收支均由浙江玻璃掌控,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备的财务独立性。

2012年7月23日,绍兴中院组织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对合并重整的意见。经听证,大部分债权人代表及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支持合并重整。

经审查,绍兴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浙江玻璃前述四家关联公司并入浙江玻璃重整。

2013年3月10日,在前期继续经营、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基础上,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同月25日,绍兴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继续维持生产的压力更加突出。

玻璃生产具有特殊性,一旦生产线停产,将涉及停火冷窑、危化品处置等安全问题,并将导致资产大幅贬值和维护费用大幅增加。

为此,经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广泛征求意见,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继续生产经营,实现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正常生产。

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及时由重整转入清算的案件。

 案例6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并非全部处置有效经营资产 —— 山东海龙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导产品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度。因受整体市场环境及经营问题的影响,公司自2010年连续两年亏损,出现经营危机及债务危机。

2012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山东海龙进行重整。

重整计划将保留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来清理上市公司全部债务,使得上市公司以自有业务重获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节约社会资源,维护了企业、职工、股东、债权人、上下游经营者多方的利益。

山东海龙重整案维持了上市公司的主业不变、产品不变、没有进行资产置换、没有停产半停产,实现了企业就地重生,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以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普遍采用的将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处置,重新注入新的经营性资产的方式重整,则可能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会很低,另一方面山东海龙的主业和优质资源无法得以保留,影响近万名公司职工就业以及债权人和中小股民的利益。

山东海龙重整案中采取了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清理其全部债务。

 案例7 破产重整和重组、托管结合,充分考虑小额债权人 —— 中核钛白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钛白粉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中核钛白经营陷入困境。

特别是2008年发生世界性金融危机后,钛白粉产成品价格暴跌,当年钛白粉行业全面亏损。中核钛白连续亏损,面临退市及破产风险。2009年、2010年重大资产重组和托管均未成功。

2011年4月22日,债权人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峪关中院)申请对中核钛白进行破产重整。

7月29日,为维持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继续经营,中核钛白公司股东经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遴选,决定由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钛白)对中核钛白进行托管经营。

嘉峪关中院受理本案重整申请后,中核钛白继续营业,继续履行与金星钛白的托管协议,并继续履行中核钛白与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 42 份合同,保证了重整工作的有序推进。

截至2012年1月6日,共有14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 147 笔,申报债权总额 3.3 亿余元,管理人初步确认 128 笔,确认的债权额约 3 亿元。

嘉峪关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一并考虑后续的资产重组,并在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时提交重组框架方案,避免了重整、重组分开运作实施可能带来的弊端。

嘉峪关中院针对小额债权人人数众多、清偿率低、利益受损大、对立情绪严重的特点,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利益,决定设立小额债权组,将债权额在 600 万元以下的债权人都纳入该组,并动员大股东额外拿出 2000 万元补偿小额债权人的损失,将其清偿率由 41.69% 提高至 70% ,有效保障了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中核钛白破产重整程序与资产重组程序对接,中核钛白破产重整获得圆满成功。该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 41.69% ,小额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了 70% ,远远高于模拟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

中核钛白破产重整案通过将托管、重整与重组并行考虑,实现了托管、重整、重组的紧密衔接,做到了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持续经营与技术改造同步进行。

既实现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摆脱了清算退市的命运,实现了较高的清偿率,又实现了 1200 名职工全员就业,稳定了职工队伍。

 案例8 资产整体打包处置 —— 利达公司 

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是1993年经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投资经营的北京海洋馆于1999年正式开业。

北京海洋馆集观赏、旅游、科普、教育和休闲娱乐为一体,是北京旅游行业的名片工程。

由于利达公司在成立和建设过程中的大量贷款导致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同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各类有效资产也被法院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客观上已经直接危及北京海洋馆的正常经营,当时 300 多名职工情绪也严重不稳,导致公司难以维持正常经营。

截至2003年7月,利达公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6.55 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21 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 320% ,属严重资不抵债。

同月,经债权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依法受理了利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北京高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成立利达公司监管组,主要负责清点、保管公司财产,核查公司债权债务,为公司利益而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等工作。

监管组监管期间,北京海洋馆得以维持运营,避免了因停业可能带来的混乱和影响,同时也有效防范了各债权人对企业财产的争相哄抢,稳定了职工情绪,解决了社会稳定问题。

利达公司的多数债权人系金融机构债权人,没有通过利达公司进行的相关重整安排。加之利达公司管理混乱,存在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重整投资人疑虑重重而陆续放弃。

2013年10月30日,北京高院裁定宣告利达公司破产。基于对利达公司下属的北京海洋馆经营事业进行拯救的目的,北京高院指导管理人采取在企业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将利达公司的全部财产、业务、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整体打包,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价处置。

该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获全票通过。经过公开拍卖,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承接了利达公司的全部资产。

承接后,北京海洋馆名称不变。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职工债权、税收债权 100% 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 37.60% , 307 名企业职工全部得到了安置。

在未能通过重整程序拯救利达公司的情形下,法院依法指导管理人通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依法保护了职工、税务部门以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同时拯救了利达公司的经营事业即北京海洋馆。

 案例9 引入实力重组方及联合投资人 —— 超日公司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 1.976 亿元。

2010年11月,超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2012年3月7日,超日公司发行了存续期限为五年的“11超日债”。

此后公司整体业绩持续亏损,生产经营管理陷于停滞,无力偿付供应商货款,银行账户和主要资产处于被冻结、抵押或查封状态,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11超日债”也因此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

受制于财务负担沉重以及光伏产业整体处于低谷时期等因素的影响,超日公司已经很难在短期内通过主营业务的经营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2014年4月3日,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 9 家公司作为联合投资人。

2014年10月8日,管理人公告发布《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关于确定投资人相关情况的公告》等文件。

管理人结合超日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意向投资人综合考察,确定由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九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超日公司重整案的投资人。

九家联合投资人将出资 19.6 亿元用于超日公司重整,其中 18 亿元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债务,剩余 1.6 亿元作为超日公司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

根据重整计划,超日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 20 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全额受偿,超过 20 万元部分按照 20% 的比例受偿。

此外,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11超日债”本息全额受偿。超日公司更名为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实现盈利。

本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选择同行业企业作为重整方是本案迅速重整成功的关键。

超日公司若要恢复上市,避免破产清算,必须在2014年内重整成功,扭亏为盈,这意味着重整工作的有效时间至多半年。

而超日公司负债规模大、资产情况复杂,还涉及 6 万多股民及大量海外资产,重整难度较大,因此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重组方是较优选择,经过公开征集投资人,最终确定由同行业的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作为重整方。

引入同行业投资人可以加快推进重整进程,还可以解决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问题,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

 案例10 聘请专家,引入战投,现金+应收款模式 —— 无锡尚德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成立于2001年1月22日,主要经营业务为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太阳能电池及发电产品系统等。

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电力)是2005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

无锡尚德则是尚德电力旗下资产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集中了 95% 以上的产能, 10 年间成长为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生产商之一。

2012年,由于行业恶性价格战、全球产能过剩,以及自身决策频繁失误和内部管理问题等原因,无锡尚德运行陷入极端困境,并导致尚德电力股价一度跌至 0.6 美元以下,三次收到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警告,并一度被强制进入退市程序。

2013年3月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等 8 家银行以无锡尚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申请对无锡尚德进行破产重整。

无锡中院受理后,指定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同时建议清算组通过市场化运作遴选审计、评估、法律、财务等中介机构,充实清算组团队,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价值判断、营业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由于无锡尚德是一家高科技型生产企业,营业事务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需要熟悉公司业务和企业管理的专业人员参与,在无锡中院指导下,管理人聘请了在资产重组领域及企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人才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公司负责管理无锡尚德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实现了无锡尚德的复工。

为了彻底恢复无锡尚德的持续经营能力,从2013年6月下旬开始,在无锡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从全球范围内上百家光伏行业及上下游企业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尽职调查、提交投标文件、工作小组专业评议等严格的招募程序,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光电)获得无锡尚德战略投资者资格。

2013年10月底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中明确顺风光电作为战略投资者支付 30 亿元现金,用于解决无锡尚德相关费用与债务的清偿。

出资人持有的无锡尚德 100% 股权全部无偿让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担保债权均按照 100% 比例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

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部分的债权全额受偿; 10 万元以上部分在“现金”及“现金+应收款”两种方式中择一受偿。

以“现金”方式受偿,受偿比例为 31.55% 。以“现金+应收款”方式受偿,即每家债权人除按照 30.85% 的清偿比例获得现金受偿外,还可以无锡尚德账面 9 笔应收款受偿。无锡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本案中,金融债权占债权总额的 75.45% ,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一方面是加大资产清收力度,根据应收款的具体情况采取发催收函催收、直接接洽、论证后起诉等多种方式,共追回应收款 7.08 亿元,增加了破产财产总额;

另一方面在制订重整计划时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

 案例11 合并开会、分开表决及政府支持的招商引资 —— 南方石化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 20 亿余元,纳税近 2 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

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

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 54.96 亿元,裁定确认 30.55 亿元,临时确认 24.41 亿元。

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 18.58 亿元,裁定确认 9.24 亿元,临时确认 9.34 亿元。

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 550 亩土地、 26 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 6.88 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

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 14.74% 。破产财产买受人以不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方式接受员工, 1310 余名员工中 1100 余人留任,一线员工全部安置。

本案从宣告破产到拍卖成交,仅用时 54 天;从立案受理到完成财产分配仅用时 10 个半月。

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区域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

审理中,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利用闲置土地 70 余亩,增加数亿投入上马年产 50 万吨FDY差别化纤维项目,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

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

此外,本案也是通过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系列破产清算案件。

对于尚未达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采取联合管理人履职模式,探索对重大程序性事项尤其是债权人会议进行合并,提高审理效率。

 案例12 执行和破产的结合 —— 松晖公司 

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晖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主要经营工程塑料、塑胶模具等生产、批发业务。

2015年5月,松晖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被迫停业,继而引发 1384 宗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查明,松晖公司名下的财产除银行存款 3483.13 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 1620000 元外,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 459 名员工债权因查封顺序在后,拍卖款受偿无望,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2017年2月23日宝安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同意后,将其所涉松晖公司执行案移送破产审查。

深圳中院受理松晖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立即在报纸上刊登受理公告并依法指定管理人开展工作。

经管理人对松晖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后发现,松晖公司因欠薪倒闭停业多年,除银行存款 3483.13 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 1620000 元外,已无可变现资产,而负债规模高达 1205.93 万元,严重资不抵债。

2017年6月28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松晖公司破产。按照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1623645.48 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 685012.59 元后,剩余 938632.89 元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11347789.79 元。

本案是通过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从而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

由于松晖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尤其是涉及的 459 名员工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很难平衡。

通过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一是及时移送、快速审查、依法审结,直接消化执行积案 1384 宗,及时让 459 名员工的劳动力资源重新回归市场,让闲置的一批机器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有效地利用破产程序打通解决了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对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其中职工债权依法得到优先受偿;

二是通过积极疏导和化解劳资矛盾,避免了职工集体闹访、上访情况的发生,切实有效的保障了职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

三是通过执行与破产的有序衔接,对生病企业进行分类甄别、精准救治、及时清理,梳理出了盘错结节的社会资源,尽快释放经济活力,使执行和破产两种制度的价值得到最充分、最有效地发挥。

 案例13 大股东让渡股权,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抵消债务 —— 重庆钢铁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于1997年8月11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其股票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庆钢铁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 364.38 亿元,负债总额为 365.45 亿元,净资产为 -1.07 亿元。因连续两年亏损,重庆钢铁股票于2017年4月5日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经债权人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裁定受理重庆钢铁重整一案。

重整计划通过控股股东全部让渡所持股份用于引入我国第一支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基金作为重组方;针对企业“病因”制定从根本上重塑其产业竞争力的经营方案;

处置无效低效资产所得收益用于债务清偿、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等措施,维护重庆钢铁 1 万余名职工、 2700 余户债权人(其中申报债权人 1400 余户)、 17 万余户中小股东,以及企业自身等多方利益。

法院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引入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利用资本市场配合企业重组,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工艺流程、管理制度等的全面优化。

另外,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破产法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积极作为,协同创新,促成了重整程序中上交所首次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联交所首次对召开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豁免、第三方担保问题成功并案解决。

 案例14 实质合并重整 —— 江苏省纺织 

集团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的五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江苏省纺织及外贸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自营和代理各种进出口业务及国内贸易。

在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的背景下,因代理进口化工业务的委托方涉嫌违法及自身经营管理等原因,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出现总额高达 20 余亿元的巨额负债,其中 80% 以上为金融债务,而六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仅为 6000 余万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管理人对六家公司清理后认为,六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等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据此申请对六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南京中院在全面听证、审查后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省纺织进出口公司与五家子公司合并重整。

基于六家公司在纺织及外贸行业的影响力及经营前景,管理人通过谈判,分别引入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等作为战略投资人,投入股权等优质资产增资近 12 亿元,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并进行资产重组,同时整合省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资源,采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债权。

该案是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

分别进入重整程序的母子公司,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审理,在确认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合并重整中,通过合并清理债权债务、整合关联企业优质资源,同时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重整的同时进行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不仅使案件审理效率大为提升,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例15 非合并重整,可考虑自下而上的重整程序 —— 云南煤化工集团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工集团)系云南省国资委于2005年8月组建成立的省属大型集团企业,下辖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并系上市公司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的控股股东。

2012至2015年煤化工集团经营性亏损合计超过 100 亿元,涉及经营性债权人 1000 余家,整个集团公司债务约 650 亿元,云维股份则面临终止上市的紧迫情形。

如债权人维权行为集中爆发,煤化工集团进入破产清算,集团旗下 4.3 万名职工中大多数将被迫离开工作岗位, 72 亿元债券面临违约,数百亿金融债权将损失惨重。

2016年,债权人先后分别申请煤化工集团及下属四家企业(分别为云维集团、云维股份、云南大为、曲靖大为)重整。

基于五公司的内部关联关系和不符合实质性合并条件等客观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分别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集中管辖。

2016年8月23日,昆明中院裁定受理了上述五家企业破产案件,确保了该系列案的统一协调、系统处理和整体推进,提升了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减少了破产费用。

由于煤化工集团五家公司之间存在四级股权关系,债权结构复杂,偿债资源分布不均匀,呈现出“自下而上,债务总额越来越大,偿债资源越来越少”的趋势。

为了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在煤化工集团多家重整主体的整体利益,该系列重整案确定了“自下而上”的重整顺序,由子公司先完成重整,保证了下层公司通过偿还上层公司内部借款,向上输送偿债资源,解决了债务和偿债资源不匹配的问题,奠定了成功实现重整整体目标的基础。

云维股份及其子公司率先完成重整,确保云维股份保壳成功,同时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向云维集团和煤化工集团提供股票,并通过债务关系、担保关系实现偿债资源的有序输送,使得两家公司能够制定最为合理的重整计划,绝大部分金融债权能够获得 100% 兜底清偿。

 案例16 预重整 + 装入资产转增股份解决债务 —— 京中兴公司 

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中兴公司)现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日,注册资本 2.5 亿余元。

1993年4月,经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公司定向募集 1.2 亿股在中国证券交易系统(NET系统)上市交易,流通股 17090 万股,股东达 1.4 万余名。

截至2017年,公司资产总额 979.66 万元,负债总额近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京中兴公司破产重整。

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北京一中院采用预重整模式,以听证形式多次组织相关主体开展谈判协商,并在对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进行有效识别的基础上,引导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投资方签署“预重整工作备忘录”等文件,就债权调整、经营方案以及重整路径等主要问题达成初步意向。

同时,还通过预先摇号方式选定管理人提前开展工作。

根据重整计划,投资人承诺在受让京中兴公司 1 万股后,注入不低于 8 亿元的优质旅游资产并转增股份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预计债权清偿率达 69.25% (不含复牌后可能溢价的部分)。

 案例17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 庄吉集团 

庄吉服装是温州地区知名服装品牌,庄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吉集团)、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温州庄吉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温州庄吉服装有限公司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四企业长期经营服装业务,且服装业务一直经营良好。

但因盲目扩张,投资了并不熟悉的造船行业,2014年受整体经济下行影响,不但导致投入造船业的巨额资金血本无归,更引发了债务人的银行信用危机。

由于四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符合合并重整的基础条件,且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务,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温州中院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四企业合并重整的基础上,经过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重整申请予以准许。

随后管理人制定整体性的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过程中获得了绝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仅出资人组部分股东不同意。

经与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沟通,其之所以反对主要是对大股东经营决策失误有怨言,对重整计划本身并无多大意见。

2016年3月17日,温州中院强制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温州中院及时根据《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9号文件]对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使得重整企业隔断历史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正常使用包括基本户在内的银行账户、正常开展税务活动、解除法院执行部门的相关执行措施,为重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本案是法院依法审慎适用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权、积极协调保障企业重整后正常经营的典型案例。

实践中,一些企业在重整计划通过后,因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又重新陷入困境。

因此,重整是否成功,并不仅仅体现在重整计划的通过上,虽然重整司法程序在法院裁定批准后终止,但重整后的企业能否迅速恢复生机,还需要在信用修复、适当的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使其顺利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才是完整发挥重整制度价值的关键。

案例18 特色企业的重整挑选特别的投资人 —— 安溪茶厂 

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茶厂)成立于1952年,是我国历史最为悠久的三大国营茶厂之一,系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观音集团)全资子公司。

铁观音集团成立后,投入大量资金用启动上市计划并于2012年6月进行IPO预披露,由于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动等因素,2013年铁观音集团终止上市计划。之后随着国家宏观经济下行、消费环境变化和市场调整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担保链断裂等因素,铁观音集团和安溪茶厂陷入资金和经营困境

2016年1月份,债权人分别申请铁观音集团和安溪茶厂重整。

泉州中院受理后,共裁定确认铁观音集团债权41家合计约4.78亿元、安溪茶厂债权137家合计约3.32亿元(其中茶农债权人83名,债权金额合计约776万元)。

管理人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引入投资人向铁观音集团增资2.2亿元,持有铁观音集团股权76.2%,原股东的股权稀释为23.8%;

铁观音集团普通债权清偿率7.54%(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30%),比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提高三倍;

安溪茶厂普通债权清偿率16%(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40%)。

安溪茶厂、铁观音集团等企业共同形成了茶叶种植、生产、研发、销售的产、供、销一体化涉农企业

重整成功使“安溪铁观音集团”这一著名商号得以保留,带动茶农、茶配套生产商、茶叶营销加盟商相关产业发展;

且投资方“互联网+”思维模式、合伙制商业模式、“制茶大师工作室”等创新模式的引入,对传统农业企业从营销模式、产品定位、科研创新等方面进行升级转型,同时化解了金融债权约5.8亿元,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此外,本案中,经审计机构和管理人调查,两家企业在主要财产、交易渠道、账册等方面不存在高度混同情形,故未采用实质性合并重整的方式,而是采取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审理模式对于安溪茶厂和铁观音集团两个关联企业进行重整。

基于两家企业母子公司的关系,招募同一个投资人作为重整案件的重组方,最大限度整合两家企业的资源,提高重整的价值,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19 社会问题大的重整——中顺汽车 

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汽车)成立于2002年,主要业务为轻型客车的制造、销售。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企业陷入困境。

2009年开始停产,诉讼集中爆发,职工大规模上访。

至2017年1月,累计负债 27 亿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社保 1440 人,普通债权人 130 余家,相关执行案件 130 余件,严重资不抵债。

法院裁定受理后,基于该企业停产时间长、社会稳定压力突出、协调审批事项复杂等现实情况,法院通过“沈阳工业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工作小组”会商后决定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在重整工作中,法院牵头抓总,主导重整程序推进;清算组除管理人基本职责外,侧重解决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协调、审批,产业政策把握等事务。

针对企业的困境成因,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一方面立足于化解债务问题,保证公平清偿;另一方面着眼于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增强盈利能力。

在重整投资人引入过程中,采用市场化招募方式,将引入新能源产业作为目标,指导管理人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招募公告,将符合国家政策支持导向并具有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核心要件,通过严格的招募遴选程序,从报名的主体中择优选定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沈阳思博智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

威马汽车作为致力于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的企业,给中顺汽车注入活力,构建绿色出行,智慧出行,实现了中顺汽车由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的转型升级。

 案例20 地方影响较大的重整——广维公司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公司)拥有全球第一部山水实景演出、广西旅游活名片、阳朔旅游晴雨表的《印象•刘三姐》剧目。

该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控制人代偿或担保债务涉及总额超过 15 亿元,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据此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2017年8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裁定受理本案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并经公开开标,从交纳投标保证金、具体重整方案的细化可行性情况确定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公司”)以 7.5 亿元出资额成为重整投资方。

2017年11月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相关债权数额并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明确文投公司义务。

由于考虑到公司经营项目为国际知名大型实景《印象•刘三姐》剧目,对广西旅游业、地方经济影响较大,且公司所有资产被国内、区内数十家法院查封、涉及职工人数众多且成分复杂等情况,广西高院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本案作为全区重大有影响案件裁定立案受理。

为确保《印象•刘三姐》剧目演出不受破产重整影响,本案实行演出相关业务自行经营、管理人监督、法院总协调的模式,确保重整期间公司正常经营,各项收入不减反增。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日知法律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